释义 |
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件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5枚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三)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一次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两次后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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