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及招标投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在破产情况下,受影响的主要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债务人破产,违约责任主要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破产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清算后可分配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偿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并根据债权人的债权额度进行分配偿付。如果破产清算后无法偿还全部债权,则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额度分配实际偿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清算后可分配资产的,应按照下列顺序优先偿付: (一)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 (二)破产费用和债务人在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整体协议下的支付顺位中所列举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三)债务人的优先债权; (四)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五)债权人的次优先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招标投标保证金。挪用、侵占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权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查询和调取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