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当投标方或中标方出现破产时,会涉及到多种法律问题,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清偿、合同终止等。一般来说,与破产有关的问题都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破产申请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公告破产申请,并将破产管理与债权人会议组织、资产管理和清偿方案制定等事项告知债权人。 2.《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应当按照法定顺序依次清偿,即先清偿国家有关部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受偿权,然后是普通债权人。 3.《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其中解除合同仅限于不能履行的情形,不包括破产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应当签订合同。但因中标人原因,不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又无法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取消中标结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以上是关于招标投标合同中的破产问题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