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投标合同中的破产条款一般是指当承包商或供应商因破产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如何处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破产条款,一般包括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等。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合同中约定的破产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等事由可以协议约定,但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应当优先保障破产法确定的债权人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履行保证方式,并明确其内容、范围和期限。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双方在招投标合同中约定破产条款是合法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一旦出现破产等情况,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破产程序中,合同中约定的破产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不会被直接排除或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