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招投标合同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应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招投标合同履行前,投标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或解除合同;履行后,破产债权人可按照破产法规定申报破产债权并分配清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合同属于破产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并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产品供应和服务等内容。若招标人涉嫌破产,应当中止或解除合同,对已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对方的债权,或者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致使债权人难以获得其债权,或者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