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七章 送达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 第七章送达第八十条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第八十一条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