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调解和好后六个月才能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但只有原告无法提供新情况、新理由的,才会受到六个月的限制。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原告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