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分析四: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
释义 | 2014年,田女士经好友吴女士介绍,在吴女士工作的一家美容院打工。双方原本关系就比较好,一起工作之后更是形影不离,工作生活都在一起。2015年之后,由于吴女士父亲、丈夫相继患病,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只能经向田女士借钱救急。碍于朋友情面,每次吴女士开口,双方就一起去银行ATM银行机上取两三千,当面给到吴女士。 2016年年初,双方约定对一年来的借款做一下结算,经过一番计算,发现吴女士借款总额已经有八万多元,却一分未还。见此情形,田女士只能要求吴女士写下了借条,并要求尽快还款。后来,一想到还欠自己八万多元,每次吴女士问田女士借钱时,田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关系渐渐冷淡。再后来,田女士找到了新工作,双方除了平时偶尔一起打打麻将,也没有别的来往。 2020年,由于吴女士长期借款未还,田女士将其诉至法院。然而,田女士除了手头的借条,以及之后微信上的催款记录,并无其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若被告抗辩已经还款,或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原告仍需就借贷情况进一步举证。时隔多年,田女士对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已经记不清了,由于当时都是现金交付,也未留下交付凭证。这对于田女士的举证是十分不利的。很多案件中,发生这种情况,原告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 反过来,如果原告持有转账凭证,被告抗辩系其他法律关系或其他债务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则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举证责任就到了被告这边,对于原告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该尽量保留号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都可以长期保存调取,如果是现金支付,应该在交付时由借款人出具签收证明。另外,如果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等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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