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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1动态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例分享!
释义
    1案情简介
    2021年,委托人与某个人独资公司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委托人向该公司“投资”5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支付“红利”5万元,至2024年《投资分红协议书》自动终止,该公司到期需归还全部“投资款”。若未按约定支付“红利”,则委托人有权“撤资”并主张违约金。
    委托人转账共计50万元,履行了全部借款义务。但该公司至2023年8月,仅支付了10万元利息,违反协议约定,损害了委托人权益,委托人多次找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未能要回款项,委托人找到我所代理诉请该公司偿还全部本金、支付相应利息。
    2律师分析
    委托人所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虽名为投资,但实际为借款协议。
    其一,委托人并未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投资分红协议》也未约定委托人享有任何股权;
    其二,委托人收益固定,存在保底条款,不承担公司任何经营风险。《投资分红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公司)愿向乙方(委托人)每季度各支付50000元整,每年合计支付人民币150000元整,此金额为甲方给乙方的分红,本金在合同到期后按自然撤资模式返还”,实际为借款期限3年,每年分三期支付利息共150000元,到期后返还本金50万元整。
    其三,《投资分红协议》还具有“到期还款”的借款协议本质特征。该协议第四条完整罗列了各种还款情形,每种情形都约定了“甲方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
    其四,《投资分红协议》已达到终止条件,该公司应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对应利息。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如甲方不能在传统三大节日支付红利,乙方有权撤资,合同终止”,该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委托人起诉状副本到达该公司时视为通知该撤资。
    另外,该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若其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当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委托人与该公司之间的《投资分红协议》不符合投资合伙关系的“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特征,其本质是先息后本的借款协议,现该协议已因该公司未按期付款提前终止,委托人有权依照借款关系要求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返还全部剩余欠款、支付对应利息。
    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虽名为投资,委托人向该公司提供资金,固定收取利润,不参加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该公司的经营损失不承担风险。该协议中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案涉500000元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根据双方约定,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利润,委托人有权要求撤资。
    最终判令该公司返还剩余借款四十余万及对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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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