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介绍:江某与刘某是多年的朋友。刘某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向江某提出请求,让江某向其提供资金支持。 江某没有多余的资金,婉言拒绝了刘某的请求。刘某向江某再次提出借款请求,刘某说我有POS机,可以刷江某的信用卡为刘某提出资金支持,手续费由刘某承担。江某用自己的多张信用卡刷刘某的POS机形成30余万元账单,后因刘某迟迟没有还款,江某偿还信用卡需要资金向刘某提出还款请求,但刘某没有偿还能力,让江某自行刷卡套现还款,所有费用由刘某承担。 以上借款持续近三年多时间,期间双方每半年核对一次账目(手续费),并重新出具欠条。后江某将刘某诉诸法院。 办理过程及结果:本案的关键是要证明江某所刷信用卡确实进入到刘某的账户。因被告刘某没有出庭,未能向法庭提供与刘某POS机相关联的银行账户。 江某需要证明其提供资金刷卡所支付的款项均已进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并需要提供其自行偿还信用卡账单刷卡套现的银行手续费明细。 本律师接受江某的委托后,向银行提出调查令,调查与被告相关的六个银行账号的账目流水;并要求江某与发卡行联系提供在同一时期内10余张银行信用卡刷卡记录,套现资金入账明细。 通过对上述大量数据的整理分析,最终确认了原告所诉金额,相关证据为原告胜诉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