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 |
释义 | 债务间接清偿的成立要件: (一)须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 (二)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三)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 一、合同提存有何效力 (一)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之取回权时,其债权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 (2)因提存而债权当然消灭。 (3)提存只能因合法原因并经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在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之关系终止。债务人不再负担该债务,不再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在担保提存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构,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构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二)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 办理提存公证之后,在债权人与公证处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独立享有提存公证所设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请求公证处交付提存物,同时须承担提存费用及风险。公证处则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二、合同混同的性质 (一)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二)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三)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 (四)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 三、代物清偿性质是什么?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 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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