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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人已经辞工三十天,但工厂仍未批准,该怎么办?
释义
    劳动者辞工三十天了,工厂未批准离职该怎么办?如果书面提出离职,不需要工厂批准,到期后可以离职。如果是与工厂协商离职事宜,需要在双方一致同意后按约定时间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的损失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履行责任,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辞工三十天了工厂一直不批如何办
    1、劳动者辞工三十天了,如果是书面提出的,则不需要工厂批准,到期后可以完成好工作交接,直接走人。
    2、但如果没有书面提出离职,只是与工厂协商离职事宜的,则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时按约定的时间来离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辞职时单位不办离职手续怎么办
    1、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2、因此,提前告知期结束后,劳动者解除劳动生效,可以离开单位。
    3、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劳动者不予承担。
    4、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5、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劳动者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劳动者在辞工三十天后,如果是书面提出离职,则不需要工厂批准,可以完成好工作交接后离职。如果没有书面提出离职,只是与工厂协商离职事宜的,则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时按约定的时间来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合法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离职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如单位不履行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在辞职后享有法律保护,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导致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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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