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股东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股东签订的合同有效,但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滥用权利。股东享有身份权、决策权、知情权等权利。滥用权力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虚假出资、公司清算不履行义务等情形。个人签订的合同法律效果与公司无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股东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股东签订的合同满足法定条件是有效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合同当事人互相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三、股东对公司要履行哪些义务? 1、出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五、股东滥用权力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需要,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股东个人签订的合同满足以上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股东并没有权利以个人的身份直接代替公司签合同,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这些合同不是哪一位股东可以随意签订的。而且,股东以个人身份跟他人签订的民事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跟公司有没有任何关系。 结语 股东个人签订的合同满足法定条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能代替公司签订合同。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权力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应谨慎行使权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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