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调解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协议或者请求仲裁或诉讼解决。一旦经过工伤赔偿调解达成协议,被认可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调解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盖章,就代表着双方都知情,自愿达成协议,对调解的结果表示认可。此时,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提出诉求,更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义务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被保险人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拨付个人账户储备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使用个人账户储备基金的,应当给予储户以保障,其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可以自愿请求或者同意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书。被认可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