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案例一:锦江法院受理11件起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11名原告诉称,2008年渣打银行理财部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其推荐购买渣打银行推出的一系列境外理财产品,声称渣打银行系专业理财银行,这些产品与境外基金指数挂钩,市场发展非常好,收益很好,没有风险。在被告多次劝说和承诺下,11名原告先后与被告签署了不同的境外理财产品协议,原告要求持有一份双方签署的协议时,被告工作人员以“外资银行协议只有一份”等理由拒绝。2009年起,11名原告购买的理财产品纷纷遭受重大亏损,原告要求复印双方签订的协议时才发现,被告当时拿出的仅是原告购买产品的签署页,原告并没有看过完整的协议书。原告认为,被告在代客购买境外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的宣传和陈述,虚假风险测试和风险告知,诱导原告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54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和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理财合同,被告赔偿原告本金以及利息损失。现在该批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