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会召集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荐董事主持; 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5、执行董事不能主持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 6、监事会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