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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因连上2次厕所被罚20元,公司也被处罚!丨劳动派
释义
    “带薪聊天”、“带薪喝茶”、“带薪上厕所”……
    面对打工人各种“偷懒套路”
    公司也是知根知底
    “员工出一式,公司来一招”
    最近,广东东莞一家公司就因为奇葩规定,在网上走红了。
    2020年12月20日,这家公司电线部唐某和其他两名员工因为上、下午各上了两次洗手间,结果每个人被罚了10块钱。时隔一天,车间黄某等四名员工同样因为去了两次而被罚了20元。
    对此,网友们觉得很不合理。为何这家公司要设立这个规定来限制员工去洗手间的次数呢?
    公司负责人曹先生说,这个规定是公司主管设定的,自己之前不知情。因为有些员工总是去厕所抽烟,工作时间偷懒,所以才设定了这个规定。对于“员工上班时间偷懒”的事,曹先生很无奈,公司主管多次和员工沟通,但效果很一般。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干活,作为严重违纪情形,公司可以把他们辞退,为何要做出这样罚款的规定?
    曹先生说,“现阶段他们是很难招人,就想通过这些规定来约束员工。我们不想辞退他们的,因为招不到人。”
    事件在网上发酵后,东莞市人社局也赶到这家公司调查处理,要求公司立刻撤销罚款。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曹先生表示,他们已经出示“撤销罚款”的公告。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授予企业有罚款权,以前虽然有一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但是,并不代表企业就对员工没有的惩罚的权力,可能通过绩效考核或奖惩制度来约束管理员工,根据员工违反的情况,给予惩罚。也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在此情形下,如果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制度,哪怕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员工也可以完全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与第四项的规定,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有的企业觉得,如果我们不在制度中写罚款,只是让员工自己交现金并且亲自让员工手写“自愿认捐”,其实,这也是变相的罚款,仍然违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精神的。
    一定要正确把握处罚的尺度,例如不少企业在制度中都有规定,迟到一次扣50元,第二次100元,其实大家核算一下,假如员工迟到10分钟,工资为10000元。
    即:迟到10分钟=10000/21.75/8小时/60分钟*10分钟=9.58元
    而企业一次迟到就直接一个标准50元,足足多扣了40元,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其实,企业可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形式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处罚,对迟到早退情况累计达到一种程序属于严重违纪情形,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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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