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2、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销和变更遗嘱,有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被胁迫、欺骗的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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