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
释义
    王x华与马x琴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16日,依信汽车公司(甲方、担保方)与王x华(乙方、贷款方)就乙方购买xxx号车辆贷款提供担保事宜签订《汽车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办理的工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在乙方与指定银行签约《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及信用卡汽车附加费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后,甲方为乙方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保证。《汽车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如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在甲方催收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日,马x琴签写了《共有人承诺书》,主要写明本人自愿为王x华购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0年7月16日,被告王x华(抵押人)与工商银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及信用卡汽车附加费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别克汽车的总价款70000元,首付款21000元由被告王x华自行支付,剩余购车款通过其在工商银行申办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进行支付,汽车专项分期金额为69000元,共分36期还款,每期的应还款项应从入账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合同还约定,被告自愿将其购买的xxx号车辆抵押给工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9年11月1日,张x涛(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了《风险防控协议》及《附属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向甲方推荐的购车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提供担保责任,乙方作为购车人的推荐人及担保人保证若购车人在还款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乙方承担全部代偿责任,追回款项及违约金等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在履行担保义务之后,乙方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偿还甲方为实现追偿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清收费及购车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等)。2020年7月28日,被告张x涛向原告发送微信请款信息,载明被告王x华系主贷人及款项、车型、成交价等内容,原告依据被告张x涛的请款内容于当日向被告张x涛打款。
    2020年7月16日,原告依信汽车公司为被告王x华向工商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对被告王x华在该行分期付款业务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和保证金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依约为被告王x华支付了车款,被告王x华取得车辆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造成违约。工商银行遂向作为担保人的原告催收,经催收,原告共计为被告王x华代偿86600元。
    2022年6月13日,工商银行向依信公司出具证明,记载:王x华于2020年7月27日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业务,分期金额为210195元,用于购买奥迪牌汽车一辆,牌照号:xxx,并以此车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由于王x华自2020年7月27日贷款发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2年5月24日拖欠银行贷款共计86600元,以上款项已由依信公司垫付归还我行。我行已将此贷款抵押车辆的追索权和处置权转让给依信公司。
    本院认为,案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汽车信用卡分期购车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购车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依信汽车公司作为被告王x华向工商银行华北石油支行透支信用卡购买汽车的保证人,在其按照担保合同及《担保承诺函》约定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偿的本息86600元。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最后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原告请求的违约金12400元为限。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且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判令其承担违约金,故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在xxx号抵押车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张x涛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及电子回单可以证实被告王x华系被告张x涛介绍的客户,被告张x涛自愿提供反担保,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x华、马x琴、张x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华与被告马x琴共同偿还原告沧州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6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违约金以不超过12400元为限),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与被告张x涛对被告王x华应偿还的代偿款、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对被告王x华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行的晋xxx号汽车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沧州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1: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