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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释义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桂0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于钦州市钦北区,初中文化,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XX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2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非法资金结算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并在场提供密码、人脸识别验证等帮助。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在2022年8月23日非法资金结算资金为152202元。经查实,有武汉市XX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立案侦查的刘XX被诈骗案直接转入被骗资金27000元、常德市XX局武陵分局立案侦查的胡XX被骗案被害人胡XX直接转入被骗资金7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共获利5000元。
    202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XX机关抓获,到案后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000元(现暂扣在xx机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提供帮助,协作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黄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协作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xx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威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燕丹
    书记员劳晓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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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