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中营养费谁支付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营养费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此处的赔偿义务人应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第一,对交通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同为一人,则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第二,因租赁、借用、买卖或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况,对交通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使用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且存在主观过错,则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第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 (一)挂靠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货车驾驶员虽不是投保人,却是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货车驾驶员,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二)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照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规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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