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其所有权在本质上是有瑕疵的。根据我国不动产权登记制度,有的房屋的产权在法律上是属于第三人,如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家的,在取得所有权之前可能会遭遇到第三人违约,也可能会被其他主体起诉、查封,因此未来最终的产权状态并不确定。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