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第一,对于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1.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人,也就是在精神医学方面被认定为完全精神病人的人。此类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没有任何的认知能力,对于外界的环境变化也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此时是属一个相对来讲比较疯癫,比较危险的状态。 2.我国对于这类人的认定是不认为这种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们的地位是与未成年人一样的,对于自己的行为可以不用负责任,如果犯罪的话,也不需要被判处坐牢。 二、第二,人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只是间歇性的损失。 1.这类人在精神医学上面是不会被完全认定为精神病人的,因为在一定的期间之内,他们的精神是完全正常的,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此时如果这类人犯罪的话,必须要做出区分他犯罪时候的精神状态是属于正常还是不正常。 2.如果是在正常的情况下犯罪,那么此时他与普通人没有什么区别,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很有可能会坐牢,不过如果在犯罪的时候,他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属于犯病状态的话,那么此时就相当于一个完全的精神病人,就不会坐牢了。 三、第三,人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以及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对于这类人来想她们的思想和行为于普通人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在认识能力方面稍差一点,控制自己行为的方面稍差一点而已,但是也并没有达到刑法上不会判刑的那种程度,所以在他们犯罪的时候属于一个正常人,应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去判断,也就是说会按照正常的量刑标准。 2.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时候精神状态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必须通过专业的医疗机构和认定部门的认证才可以。如果可以拿出之前的医疗诊断证明来证明是一个完全的精神病人的话,那就不需要对于当时的行为来进行认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