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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桌饮酒后发生意外——一起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案件情况
    2021年11月27日下午,受害人吴某(男,1974年X月X日出生)驾驶鄂J5××××号轻型自卸货车先到吴1 处修理车辆后,晚上受害人吴某邀约吴1在柯某的饭馆聚餐,两人喝了一斤白酒,由受害人吴某用微信向柯某支付200元餐饮费。当晚九点半左右,受害人吴某酒后仍驾驶鄂J5××××号货车又到吴2处修理车辆。受害人吴某的货车修好后,吴1被人开车接走,受害人吴某随后驾驶鄂J5××××号货车,在回家路上货车坠入水塘导致其溺水身亡。经有关鉴定部门检测,受害人吴某身体酒精含量为22.388mg/100ml。
    吴父、柯母、吴女、吴男起诉吴1、吴2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85510.4元(死亡赔偿金805560元、丧葬费35555元、抚养费344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963776元)。
    受害人吴某去世时,第一顺位继承人吴父(1943年×月×日出生)、柯母(1946年×月×日出生)、儿子吴男(2006年×月×日出生)、女儿吴女(2003年×月×日出生)。吴父、柯母年老体衰,无收入来源,一直由受害人吴某兄弟姊妹三人进行抚养,吴男受害人吴某扶养。受害人吴某与柯某已经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吴女由柯某扶养,婚生子吴男由受害人吴某扶养。
    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饮酒后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因共饮人实施饮酒行为在先,产生一种在后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告知、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如共饮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则存在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因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明知自己酒量大小及醉酒后可能对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危害,且在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坚持驾车回家,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吴1与受害人吴某共同饮酒行为导致吴某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将受害人吴某安全送回家或者到医院就诊醒酒,或者通知家人,也没有劝阻其驾车,而是由受害人吴某驾车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被告吴1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吴1赔偿经济损失,应给予部分支持。
    吴2没有参加饮酒,不产生对受害人吴某安全注意义务,其没有劝阻受害人吴某驾车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吴2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其要求吴2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吴1对吴某死亡承担20%的责任,受害人吴某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所以喝酒需谨慎,因共饮人实施饮酒行为在先,产生一种在后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共饮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则存在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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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