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7月6日公布了第179号指导案例,该案例就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及认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标准均由新的突破,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该文件中指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该说,该文件对于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第179号案例对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精神进行了高度概括,从实质上概括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那就是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相信今后会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今后,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符合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标准 根据现有司法实践,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实质标准,而不光看形式。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比如劳动者填写了入职表、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包含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即可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但179号指导案例突破的地方在于,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因此仍可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等于放宽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相信今后在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方面,179号指导案例确定的标准将起到重要作用。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冯律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