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农地使用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区别 |
释义 | 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区别为:范围不同土地经营权一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一般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般农地使用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区别? 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区别为:范围不同土地经营权一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一般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租赁的区别 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如下:1、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2、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3、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交易市场不同。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土地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交易市场不同。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的区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二级市场,方式为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方式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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