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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违反广告承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实践中开发商宣传手册等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开发商对业主明确、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亦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第三,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二、广告是哪种意思表示
    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
    广告是否是邀约,主要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三、商品房的宣传和广告包括哪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用是:作为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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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