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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人员再就业受到人身损害,如何保护其权益?
释义
    
    当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在退休之后再就业,然而退休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从而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在工作岗位上收到了人身损害该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15年,杨某的丈夫王某退休后受聘于某卫生院从事司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2021年11月,王某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上午8点开始上班,9点50分左右被人发现晕倒在厕所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脑干出血)。杨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王某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分析
    在该案例中,王某与某卫生院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王某想要认定工伤,其与单位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其自身的基础疾病,单位对于他的死亡没有过错,且王某在发病以后单位将其及时送至医院治疗,尽到了其合理的施救义务。因此杨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王某确实是在被告单位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后死亡,杨某家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用人单位作为王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酌情对杨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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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