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权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破产法中的债权保护措施:恶意损害债权、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偏颇行为。破产管理人可通过诉讼追回财产,对债务人的无偿行为进行追偿。非正常交易行为可撤销,标准为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偏袒某些债权人,可撤销。对于本意清偿,需证明债权人明知或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无支付能力。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销。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则应视为过低价格。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在英国破产法上称“过低价值交易”,规定称,与他人进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约因,或与他人进行交易中,对方提供的约因价值远远低于公司在钱或金钱价值方面提供的约因,均属过低价值交易,可予以撤销。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是大陆法国家的用语,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英美法国家称为优惠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结语 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以及可撤销的偏颇行为都是破产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当得利返还诉讼、撤销行为等,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损害债权或偏颇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处理非正常交易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水平和交易风险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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