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法有上诉不加刑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上诉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但是如果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话,是可能加重刑罚的。 曾经出现过一审判处死缓,但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一、数罪并罚方法有哪些 数罪并罚采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数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此外,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也是吸收原则的体现; 2、限制加重原则:根据最严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对附加刑的,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 二、刑事案件在法院的二审审判期间会加重刑事吗 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