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解的种类有: 1、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 3、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 4、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