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房屋继承公证程序:1。申请房屋继承登记时,房地产分割和产权转让应当在分割后30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和遗嘱证明。弃权者还需提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成的,由登记机关受理。 二、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查。审查主要是检查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公告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资料和证件,征求异议,核实证据,防止出错。如果没有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四、核准登记,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暂停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产权来源明确、证件齐全、手续齐全、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受理登记后两个月内批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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