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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释义
    根据《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08]2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可知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本市城镇户口1年以上(含1年)。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70%(含70%)以下的。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第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包括申购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
    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建筑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参加房改的解困、集资建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第七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后的收入)。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葫芦岛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第九条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家庭须签订承诺书,同意社区、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街道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由社区、街道、城建局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城建局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
    (二)入户调查
    社区、街道、城建局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公示
    街道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街道、城建局在《核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葫芦岛市住房保障网、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等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以下简称《准购证》)
    社区、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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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