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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诉小股东侵害利益一案|审理结果揭晓!
释义
    作者:彭建超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小股东从公司公账支取款项,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起诉其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抗辩称是股权转让款,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0元转让,关联微信聊天记录均遗失。
    经过我们团队的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在一系列证据中找到了关键的线索,并结合庭审陈述和市场交易习惯,最终成功地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赢得了此案。
    
    案情如下:
    2020年10月30日,某贸易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邵甲与陆乙分别占股49%、51%,前期两股东已投入上百万元进行运营。后包丙联系陆乙协商,由包丙出资50万元,邵甲与陆乙将股份转让给包丙,转让后包丙占股52%,邵甲占股28%,陆乙占股20%,由包丙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概念上,这属于股权转让的性质,并非是包丙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时包丙还未成为股东。
    
    后包丙耍了个心机,将50万元转入公司公账,注明“场地费”。在公司登记信息变更时,为了避税,双方提供了转让价格为0元的股权转让协议。
    邵甲与陆乙将该50万元转出,两人瓜分各自的份额。
    
    因为此后公司经营不善,包丙感觉自己的投资将血本无归,于是代表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起诉邵甲、陆乙,要求邵甲、陆乙将从公司公账转出的50万返还。
    邵甲、陆乙找到我们要求代理应诉,经过我们团队的研究,在繁杂的证据中,拨开云雾见泰山,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0元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市场交易习惯,邵甲、陆乙在前期已经投入上百万元运营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将52%的股权以0元转让。
    因为双方都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沟通,我们搜集了上千页微信聊天记录,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这个案例的一个启示是,为了避免诉累,涉及的交易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即使不能签订正式的合同,也应该留下交流记录,以便在日后处理类似的纠纷时提供证据支持。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您有效地应对各种法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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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