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拘留的执行过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司法拘留的相关规定和执行要点。司法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其中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于故意捣乱违反司法程序人员的一种处罚。在执行司法拘留时,承办人应争取被拘留人认错悔过,全程留痕,拘留所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手续。 法律分析 1、需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然后向本法院院长报告,请求批准。 2、制作《拘留决定书》,交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一、司法拘留有案底吗 1、案底指的是个人的犯罪记录,称之为前科。 2、拘留分为三种,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性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天,但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在拘留期限之内,公安机关会进行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嫌疑人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而对于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嫌疑人,视情况施行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无罪释放,无罪释放的当事人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4、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类似,是人民法院对于故意捣乱违反司法程序人员的一种处罚。 5、行政拘留就是对某一种已经能够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处罚,所以肯定会留下案底,也就是要被记入档案。关于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二、司法拘留的执行要点 1、在办理拘留手续中,案件承办人应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2、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 3、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 4、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5、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 6、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 结语 司法拘留是一种针对故意捣乱违反司法程序人员的处罚,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应争取被拘留人认错悔过,全程留痕,简化手续,提高收拘效率。拘留所也应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并定期与法院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若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应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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