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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间资金拆借受法律保护吗
释义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内部职工集资以及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在改革开放初期,认为只有银行才可以贷款,企业内部的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会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所以认定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是非法的,企业之间因相互拆借资金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情况大量存在,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补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行为有条件的予以认可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订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法律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即有条件的认可其合法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是为了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存在转贷牟利等情况的,都为合法有效。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民间借贷谁来偿还此外,在企业经营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就是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内部人员个人名义进行民间借贷,所借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由谁来偿还借款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般是谁签合同(打借条)由谁偿还。但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突破了这一原则,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此对应的,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向他人民间借贷,但所借款项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是个人使用,同样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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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