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不得行使的情形 |
释义 | #温州律师#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得留置的情形:即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留置。 第一种情形,留置权的成立不可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我们说的社会的公序良俗。比如,在发生赈灾的情形时,承运人不能够因为没收到运费而把赈灾的物资留置;尸体的运送人也不得以运费未付而对尸体予以留置。同样的道理,身份证和一些职业证书也是不可以留置的。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债权不适用留置权,则该约定内容也是有效的。比如,小张帮小王维修车辆,小王因担心付不起维修费而让自己心爱的豪车被留置,于是双方约定不能因为付不起维修费而留置车,那么即便小张付不起维修费,小王也不能留置车辆。 涉及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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