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能否约定排除? |
释义 | 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一、不动产能留置吗? 不能。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在哪里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5、消灭不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二、质押权的设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总之,质权和留置权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质权必须要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对于留置权是以法律而直接产生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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