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6年,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方准备经营卡丁车项目。但项目场地未通过消防验收。2016年12月,承租方停业撤离。 2017年,承租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出租方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及恢复场地原状。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承租方约120万元的赔偿请求。出租方不服,上诉至二审。 二审阶段,笔者作为出租方代理律师,提出了以下主要意见: 一审委托的评估公司没有工程造价评估资质,重新评估必要。 应采用残值损失法评估,而不是重置成本法。 应区分承租方损失中的可移动物品和不可移动物品。 承租方扩大自身损失负有责任。 承租方明知该场地为车位但却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二审的代理思路主要从评估方法、损失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将出租方的赔偿金额降低至约60万元。 之后,笔者又再通过承租方一直未场地退租,仍然占用租赁场地等问题,向承租方提出谈判,最终将赔偿金额进一步降低至约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