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营企业老板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
释义 | 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法人代表一般是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其与公司一般也会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工资待遇等。投资者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投资者兼任公司的董事之类职位的,则需要以董事之类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私营企业老板要强化自身专业素质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使自己经营的公司更加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并有足够高的市场竞争力,才能使自身经营业主的风险降低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私营企业主要为员工负责,为公司谋利,并且合乎法律约束力。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问题简析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组织属于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组织: 1、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最常见的用人单位,无庸多言。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户,同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医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针对某些较特殊的非企业单位存在的争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特别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对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依照本法执行。但这些单位里的公务员,与单位建立的则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3、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也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其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4、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即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劳动合同,而后者只能受单位的委托以单位的名义订立劳动合同。 我们再来看劳动关系的另一端:劳动者。 对此,在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受雇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劳动,并从中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但除此之外,法律还有一些其它限制。如年龄应在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非全日制的学生,学生在实务中也不被当作劳动者;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需办理就业许可。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也不被当作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与服务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还有下列几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 1、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如果雇佣人员,签订的应该是民事上的雇佣协议或劳务协议,受《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取得正式执照后,则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就转为劳动关系。 2、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不能直接招用人员,而只能通过专门为外国公司提供服务的中国公司招用人员。这些人员与中国公司(一般称为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外服公司再被他们派遣到外国公司的在华办事处工作。外国公司在华办事处直接招用劳动者是一种违法行为,会面临处罚,双方的关系也不会被当作劳动关系处理。 3、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上应摒弃过去的临时工、短期用工等过时观念,对劳动者一视同仁。上至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下至只准备录用几个月的农民工,一旦用人单位准备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都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同样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带来法律风险。 二、公司经营项目是怎样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司具有什么样的生产项目、经营种类、服务事项等。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经营范围,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涉及以下因素: 1、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 2、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大体的范围,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 3、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 4、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