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赔偿标准 摄影作品著作权认定侵权的标准是:有侵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存在合法的著作权。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摄影作品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摄影作品被侵犯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维权: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己编写的讲义,属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如果署名是公司已经构成侵权。作者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并且要求恢复自己的署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三、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及诉讼付出。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广告主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媒体上、广告内容中使用权利人的摄影作品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对广告主而言,这种侵权方式有其自身特点,它不是直接依靠复制被侵权作品牟利,而是在侵权的商业行为中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宣传其产品或服务,以达到扩大影响、增加销售、赚取利润的目的。这一点与出版图书这种传统的著作权使用方式不同,应该承认,这种性质的侵权行为,摄影作品的使用对于侵权者整个的经营行为来说可能只占辅助地位,因此,主张以侵权行为所得利润作为权利人所受损失,由行为人予以赔偿,有失偏颇。因为此类案件的侵权人不是直接依靠侵权行为获得利润,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其所获利润不完全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所获利润中,使用摄影作品所形成的份额往往只占很小比例,更多的是源于行为人的其他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将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的利润赔偿给权利人,也属不公。所以,实践中,对侵权行为赔偿数额应依据在合理范围内、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高额的保护的原则予以确定: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以以全部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额,对广告主主张的赔偿额应当不低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所得之和。在权利人确无证据证明自身损失或侵权者的所得的情况下,只有适用法定赔偿,但这几乎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适当的解决办法应当是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归属,委托作品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确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不同于职务作品,其根本不同是:一、委托作品是受委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志,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创作的,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的创作是在履行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为具体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二、委托作品的创作人与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没有职务、工作关系,而职务作品的创作者的创作则往往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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