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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卖商品,多卖出的钱应归谁?
释义
    甲自己菜园子里种了些蔬菜,自家吃不了,就拿到乙超市去卖。双方约定菜价每斤5元,每卖出一斤乙超市可以收取1元的报酬。乙超市见甲的菜新鲜、口感又好,就简单分装以每斤6元的价格卖给顾客。最后结算时,乙超市多卖出25元钱,甲认为多卖出的钱应该归自己所有,乙超市认为自己分装蔬菜花费了一部分材料费和人工费,多卖出的钱应归自己所有,那么多卖出的钱到底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义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人处理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这主要是便于交易。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
    因此本案例中的多卖的蔬菜钱应当由甲取得,乙超市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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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