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理方 |
释义 | 【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安全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能全面审核承包商、分包商及关键岗位人员的有关资质、上岗资格。 很多的项目监理机构,都未能全面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安全管理资格证,总工的专业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等,特别是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方面的审查把关不严。 2、对施工方案的审批流于形式。 普遍存在没有认真去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措施方案。很多的施工方案中没有各细部施工环节的具体方案,有的连大样图也没有,只是简单的概括性的几句话,方案缺乏可操作性;专项安全措施方案中,内容都是些通用的、口号式的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方案、措施,等等,但在监理审查、审批意见中却未能指出来,简单地批“同意”;一些施工单位审批手续还不完善的方案,也未能指出来,照批不误。 另一个方面,一些审批程序也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没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或只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意见,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要求的应由不少于五人专家组审查论证的施工方案,按程序应在其审查论证意见整改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批,但很多是在组织进行专家组的审查论证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已经审批。 3、未能及时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或验收流于形式。 很多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了,也已经在使用了,但还未见监理组织验收;有的就算验收了,也只是例行签字手续而已,未能检查这些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检测情况、年审情况及到现场检查这些机械设备的电器装置及危险部位如旋转、咬合、皮带等部位的各项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致使很多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4、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监理不到位。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学习、培训等,是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目前的状况是,大多数承包商对此项工作都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进行教育就先上岗操作的。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对各类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监管,任由其弄虚作假,其结果是一线操作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掌握必要的安全基本知识,自己违章作业而不知,造成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故。 5、未能准确发现作业现场的诸多安全隐患。 这一点,是目前几乎所有的项目监理机构都存在的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很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比比皆是,到处存在,甚至很多是明显的违章作业、没有按设计、规范、施工方案施工,危险就在眼前!但作为现场巡查、旁站的监理人员就是看不到,发现不了。不能发现安全隐患,如何进行现场安全监控! 6、对安全隐患的跟踪整改不力。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检查、与施工单位的联合检查、业主检查、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迟迟得不到解决、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或同类问题反复出现,都充分说明了项目监理对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不到位。 7、旁站监理不到位。 在笔者的日常巡查中,只要是没有事前通知有关人员,悄悄来到施工现场检查的时候,都很难看到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旁站监督,有时即使有,也是在进行必要的工序质量验收而非安全旁站监理。其结果是:任由施工班组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操作无人理,甚至现场出了事故也不知道。 8、未能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的计划使用。 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舍得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为应付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的检查,经常做假帐,而现场的监理,没有检查监督其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对假帐要么看都不看就签名下去,要么根本就没有去过问过此事。 9、监理文件中的安全内容缺乏,没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中没有安全控制点,监理实施细则中没有针对安全控制点制定相关的监理措施;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的所谓措施,很多是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并不是监理措施,即使有一些是监理措施,也是没有针对性的,都是些套话、空话,很多措施是一致的、格式化的,不难发现是从以前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文件中拷过来的,没有意义。 10、安全监理缺乏记录或记录不全。 发出的监理通知单,大多是些质量、进度方面的内容,安全方面的很少,就算有,也都是些皮毛的问题,危险的、关键的、核心的问题未能在监理通知单上反映出来;监理日志,记录的都是些进度方面的内容,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记得很少;安全检查记录,旁站监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验收记录,安全会议纪要等或没有或不全或不规范,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11、瞒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时未能积极配合。 工地出了事故,不主动、及时向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报告,造成事故处理时很被动。有的项目监理机构能瞒则瞒,不能瞒则推,说自己不知道,施工单位没有向我们报告等诸多原因,全部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工地出了事故并瞒报,是严重的失职行为;事故调查处理时,这也不知道,那也不知道,这个没有,那个没有,当时我不在场等等,很不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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