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为什么只判离婚不分财产?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需明确是否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可能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但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具体情况应均等分割或者考虑来源、数量和财产性质等原则。 法律分析 需要先明确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中是否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只对是否离婚进行审理,而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法院的必然做法,只是可能会出现的一种裁判方式。若法官做出了是否离婚的判决,却没有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迫切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尊重当事人意愿;4、照顾无过错一方;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在具体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处理: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1、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财产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回复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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