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属于贪污罪的未遂呢 |
释义 | 以下情形属于贪污罪的未遂: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敲诈勒索未遂能立案吗 犯罪未遂是指,虽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得逞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而被害人并没有因此产生恐惧情绪,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虽然被害人产生了恐惧,但是却没有交出财物的,都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所以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是构成犯罪未遂的,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占罪如何构成的 侵占罪的构成是:1、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这些人员按贪污罪论处)。2、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无此要求,因此对侵占罪的构成更为严格,有拒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要求。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4、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三、股东纠纷和职务侵占的区别 股东纠纷与职务侵占区别的本质是:是否是通过职务的关联性,非法故意侵吞公司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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