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影响很大的几个条款 |
释义 |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些条款如典型的认缴出资五年内缴足对现有公司以及计划设立公司开展经营的准股东们影响很大,也有很多条款对律师实务影响很大,例如以下两个条款: 1、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目前司法实务中,有限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受到诸多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认缴出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不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何认定,是公司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即视为“不能清偿”,还是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才属于“不能清偿”,尚需最高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或者在实务中摸索。 2、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的司法实务中,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公司承担,所以原告起诉时大多将公司列为被告即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是公司内部或另诉解决。以后出现第191条的情况时,原告起诉时是把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如何判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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