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划拨土地怎么补偿 |
释义 | 国有划拨土地不予补偿。 不过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项目仅仅是包含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依据工程造价,同时根据房屋使用的年限,折算出房屋的剩余价值。划拨土地征收时,主要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划拨土地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出让土地上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划拨土地上房屋有属于经营性用房的情形,那么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是需要房主拿出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来领取停产停业损失,具体的实施办法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签约奖励,由于很多地方对于征收都采取签约奖励的形式来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约,征收人可以早日利用开发。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签约后当然也是能领取签约奖励的。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当国有划拨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被征收后,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政府申请房屋价值、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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