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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有争议的应通过竞价或评估方式进行分割
释义
    夫妻离婚时,往往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这也是房屋分割的一个重要争议点。一旦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产生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007年3月18日,张(男)与王(女)因感情不合分居。婚姻存续期间,两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名下。张某与王某分居后,该房屋由王某使用。2009年11月15日,因与王离婚协议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持有一半产权。诉讼中,张某提出,考虑到房屋一直由王某使用,同意王某赔偿一半房款,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王不同意。
    本案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张某、王某的房屋自二人分居后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因此,在张某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王某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房屋所有权判给王某,但王某需要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如果两个人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例如,如果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00万元,王需要向张某支付50万元的补偿。如果王觉得房屋评估价太贵,无法支付赔偿,那么她只能选择不要产权。如果张想要产权,反过来付给王赔偿金;如果两人都不想要房子的产权,法院会拍卖房子,分配房款。
    房屋评估报告:证明房屋价值。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聘请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不能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的,由法院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任何一方以鉴定价格过高或过低为由提出鉴定结论无效并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房屋鉴定报告中得出的房屋价值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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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