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1视点丨货车高速受损,怎么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
释义 | 托人李先生系一名货车司机,2022年在高速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郑女士驾驶前车违规倒车,导致李先生刹车不及追尾郑女士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先生遂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护其自身权益。 01案情简介 2022年李先生在高速正常行驶过程时,遇郑女士驾驶前车因错过高速路口违规倒车,导致刹车不及,两车相撞并损坏高速路边栏杆等设备,经交警大队查验现场情况后认定由郑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垫付车辆装卸费、路损赔偿费、拖车施救费等费用。同时,因李先生车辆系营运车辆,本次事故导致李先生车辆受损停运,给李先生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对于以上损失,郑女士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李先生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先生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将车主郑女士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两被告向李先生支付相应费用。 02本案争议焦点和律师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即李先生各项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 代理意见 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路产补偿费、道路施救费用、装卸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第一,关于交通费、住宿费,因原告系外地人且维修期间要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因此该费用确系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 第二,关于停运损失费,因原告驾驶的车辆系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车辆无法正常从事相应的营运活动,产生一定的停运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关于材料费、路产补偿费等费用,虽然原告提交的系发票复印件,但是原告综合提交了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能够综合认定该费用的支出。 03法院裁判要点 原告所诉金额具有合理性且有相关法律依据,故得到法院支持。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1208条、第12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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