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不交房,能退吗 |
释义 | 有当事人咨询,其两年前购买的商品房至今未交房,咨询是否能解除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没有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签署了类似于定金的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房时间等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必备的条款。 经分析,本案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退还已经支付购房款的规定,以及法定解除的规定,行使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可以举证因开发商的原因至今未能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短期内也无法交付房屋,按照开发商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解除情形,解除本案的草签合同,并按照定金罚则主张损失赔偿。 #2024旅游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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